一、政策出台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调整对象
在宝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解读:此条明确了此次缴存基数调整范围。即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在此次政策调整范围内。
(二)调整标准
1. 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解读:此条规定了缴存基数认定标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之规定,职工本年度缴存基数即为本人上一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
2.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我市2022年度宝鸡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即20700元/月。
解读:此条规定了缴存基数的上限要求。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经管委会批准)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高于我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宝鸡市统计局2023年发布的工资数据,2022年宝鸡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2803元,月平均工资为6900元,则缴存基数的上限为20700(6900*3)元/月。
3.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人社局2023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50元/月;凤翔区、岐山县、眉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麟游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950元/月。
解读:此条规定了缴存基数的下限要求。根据《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我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各缴存单位和职工按照缴存管理部所在县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最低缴存基数政策。
4. 2023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解读:此条规定了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认定标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作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规定,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以参加或调入单位的当月工资总额为准,不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计算依据。
5. 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解读:此条规定了不同缴存状态职工的政策执行要求。即:此次缴存基数调整只针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封存状态的职工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
6. 此次调整仅对缴存基数进行变更,缴存比例严格按照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高于12%、不低于5%的要求执行。
解读:此条对政策调整事项进行再次强调,即:缴存基数按新标准执行,缴存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解读:此条规定了政策执行日期。根据《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每个缴存年度调整一次。缴存年度是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1日